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济建市字[2008]1号 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实行备案登记 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、招标代理单位: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54号令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》,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,严格控制超资质代理,杜绝无资质代理,正确引导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,更好地维护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,经研究决定,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统一使用国家示范文本《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》(GF-2005-0215),并对合同实行备案登记,具体工作由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建筑市场处负责。 具体备案办法如下: 一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,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共同向市建委办理备案登记。 二、招标人通过招标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,办理合同备案时须提交下列文件: 1、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; 2、中标通知书; 3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。 三、招标人直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,办理合同备案时须提交下列文件: 1、工程项目计划批文; 2、规划许可证; 3、济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备案登记证; 4、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证书; 5、招标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; 6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。 本通知自2008年6月22日开始施行,原济建市字[2004]2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,本通知有效期5年。 二○○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|